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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注意了!又一起图片侵权案,网络用图需谨慎!
时间:2021-08-04 作者:汉都商网
浏览量: 次
2021年8月2日,一纸民事判决书下来,安阳某陶瓷公司被罚600元,并公开道歉。突如其来的判决与处罚,给该企业品牌及形象带来很大的损失,也再次将中小企业的目光引向著作权侵权方向。
这次的处罚由图片侵权引起。
2021年初,安阳某陶瓷公司在网站上发布一篇图文内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正版摄影作品。2021年5月1日,原告以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为由,将该陶瓷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包括经济损失费及律师费在内共7000元。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认定侵权行为存在,判赔600元。
该陶瓷公司是在收到法院寄来的判决书才知道惹上了官司。而这样因侵权被起诉的企业及单位不在少数。
来自南阳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该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18件。案件类别上看,商标权、著作权纠纷占比大,其中著作权纠纷141件。值得关注的是,图片类著作权侵权案件占著作权案件的比例更大,涉及各个行业、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汉都商网从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企业了解到,因版权意识不强,在文章中将小幅图片作为配图使用,遇此类情形,法官会从平衡权利人和侵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判赔数额,实践中,单张图片低判赔300元,高判赔5000元,伴随着经济处罚的同时,也会要求侵权方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时至今日,互联网时代下图文相结合才能吸引用户的眼球,获得更多的关注与阅读,因此,图文内容版权问题已经成为了企业互联网营销推广不得不直面的问题,汉都商网提醒各中小企业及单位,还是要继续提高版权意识,规避侵权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使用网络图片,应该注意哪些雷区?
1、网上图片不可随意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十二种情形下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大家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注意,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不具有侵权故意都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2、加工改造后也是侵权。
“一些人可能觉得对原作品进行局部修改,就不算是侵权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鄞州法院法官解释道。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改造和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同样构成侵权。
3、“非盈利目的”不是挡箭牌。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形。合理范围内,其他的即使是“非盈利目的”也应该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如何避免图片侵权?
1、首先,图片上有明显的图片库水印,创作者个人水印,就已经声明图片作者,双方协商,授权才能使用。
2、注意搜索引擎搜出来的图片不要随意使用。因为搜索引擎会自动抓取图片,来源较广泛,极有可能出现版权纠纷。
3、即使交了一定的费用并不能说明一切,必须要有授权协议。这样才真正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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